(2017)黑0781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辉与郑成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郑成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781民初327号原告:张辉,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住址铁力市。被告:郑成龙,男,1988年9月9日出生,住址铁力市。原告张辉与被告郑成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成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其拖欠铲车工时费及人工工资共24980元。事实及理由:2016年9月,郑成龙承建桃山村公路改造工程,通过李宝林联系,原告承包修边沟工作。施工过程中被告未按约定提供铲车,原告受被告之托联系了铲车并垫付了相关费用,完成路段3100米,每米4元工时费,此项费用计12400元;拉运土方22车,每车运费30元,计660元;清理路面每人每天120元,共2人,计240元;挖沟60米,每米15元,计900元;卸水泥管19根,每根20元,计380元。以上人工费共计2498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结算,被告均以工程款结算完毕为由,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被告郑成龙辩称,其承包桃山村公路改造工程后,雇佣李宝林从事工程劳务工作,由李宝林召集工人施工,张辉受雇于李宝林从事修边沟工作。工程结束后,被告与李宝林结算修边沟劳务费共52000元,李宝林委托被告将此款直接支付原告,原告给被告出具收据一份,并注明边沟的费用全部结清。被告认为边沟施工内容应包含人工费、机械费等全部费用,原、被告已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提起诉讼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即2016年被告承包桃山村公路改造工程,同年9月至10月期间,原告张辉雇佣张艳革等工人从事桃山村公路改造工程中修边沟项目,2016年11月23日,被告张辉与原告结算后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桃山村修边沟人工费52000元,边沟的费用全部结清”。对于有争议的原、被告间是否存在未结算款项及数额的问题,原告提交自行记录的施工费用明细,该明细无被告签字确认,无法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申请证人张艳革、刘恩海、于大龙、刘善忠、左远彪、李宝林出庭作证,经询问,六名证人均不清楚原、被告间就工程费如何商议、有无未结算款项。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张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耿欣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