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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琳娜与白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琳娜,白凤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341号原告:金琳娜,女,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白凤香,女,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榆树市。金琳娜与白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金琳娜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琳娜撤诉。审判员  翟晓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