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琳娜与白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琳娜,白凤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341号原告:金琳娜,女,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白凤香,女,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榆树市。金琳娜与白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金琳娜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琳娜撤诉。审判员 翟晓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