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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张雷征收社会抚养费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雷,陶完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81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浏阳市行政中心附*栋。法定代表人阳武,局长。被执行人张雷,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浏阳市。被执行人陶完珍,女,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浏阳市征决[2016]X97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浏阳市征决[2016]X97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执行人张雷与陶完珍于2002年7月8日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04年5月17日生育第一个子女,系女孩,2012年9月4日生育第二个子女,系女孩(另案处理)。2014年9月23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系女孩。其生育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多生育二个子女”的性质。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的规定,对张雷征收社会抚养费155120元,对陶完珍征收社会抚养费155120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310240元的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2017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被执行人张雷、陶完珍送达了催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浏阳市征决[2016]X97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贤良审判员  魏晓玲审判员  黄卫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黎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