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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高春燕、山东新泰龙耀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春燕,山东新泰龙耀工贸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白石崖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异21号申请人:高春燕,女,1973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泰龙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新汶良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臧殿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加伟,该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白石崖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白石崖沟。法定代表人:魏绪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泰龙耀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白石崖矿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春燕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申请书及双方身份信息证明。本院查明,本院以(2016)鲁0982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铜川市耀州区白石崖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新泰龙耀工贸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4329637.45元及利息(以本金人民币4329637.45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人民币26319元。被告铜川市耀州区白石崖矿业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未履行义务,原告山东新泰龙耀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6)鲁0982执1844号。执行中已执行到位人民币855776.07元。2017年2月9日,山东新泰龙耀工贸有限公司与高春燕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该笔债权转让给高春燕,高春燕向本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泰龙耀工贸有限公司与高春燕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高春燕,高春燕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符合规定,对其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高春燕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贠 娟审判员 贺 彬审判员 莫兴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