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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曹文霞与李小伟、李晓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霞,李小伟,李晓艳,李志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851号原告:曹文霞,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李小伟,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李晓艳,女,1982年7月12日出生,蒙古族,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李志祥,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文霞与被告李小伟、李晓艳、李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昕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丁志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