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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党某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某某,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2执47号申请执行人党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党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陕0632民初67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党某某与党某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党某某于2017年3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依法立案。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党某送达(2017)陕0632执47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限期支付申请人党某某案款2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3元、申请执行费23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党某于2017年4月5日交来执行款22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13元、申请执行费230元。申请人党某某于2017年4月5日领取执行款,迟延履行利息���愿放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2民初6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延伦审 判 员  张梅英人民陪审员  秦大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贾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