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官小钗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小钗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66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官小钗,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快捷快递公司员工,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3日被逮捕。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官小钗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黄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官小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官小钗从2016年10月中旬开始在其住处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洪奇十八间街8号实惠多生活超市西侧出租屋102房接受非法“六合彩”赌博投注,并从中牟利。2016年12月3日晚,被告人官小钗在上述出租屋内共接受36人投注,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3151元。当晚,民警在现场抓获被告人官小钗及参赌人员邹雪洋等人,起获投注单36张、投注款人民币1724元。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官小钗的供述及对作案地点、涉案单据、起获的赌资、作案工具的指认笔录;参赌人员邹雪洋、彭顺阳、周志勇、梁妹连、杨秀康的证言及分别对被告人官小钗的辨认笔录,对案发地点、各自投注单的指认笔录;搜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官小钗的户籍证明;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官小钗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官小钗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官小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所提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官小钗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官小钗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官小钗犯赌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官小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官小钗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赌资依法应予以没收。综合考虑被告人官小钗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官小钗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因本案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北滘派出所的赌资人民币1724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复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卢俊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