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7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隋子滨与隋林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子滨,隋林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799号之一原告:隋子滨,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隋林兴,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原告隋子滨与被告隋林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隋子滨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子滨撤诉。案件受理费7840元,减半收取计3920元,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隋子滨负担。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晓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