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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7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隋子滨与隋林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子滨,隋林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799号之一原告:隋子滨,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隋林兴,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原告隋子滨与被告隋林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隋子滨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子滨撤诉。案件受理费7840元,减半收取计3920元,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隋子滨负担。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晓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