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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075号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太友,陕西省富平县庄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文晓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豆海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