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075号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太友,陕西省富平县庄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文晓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豆海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