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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3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郭建德与张桂忠、郭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德,张桂忠,郭丽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6民初3380号原告:郭建德,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张桂忠,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郭丽花,女,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郭建德与被告张桂忠、郭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建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桂忠、郭丽花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建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张桂忠、郭丽花共同偿还借款16000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年利率6%计算);2.张桂忠、郭丽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4年2月27日,张桂忠因生意需要向郭建德借款1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郭建德收执,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嗣后,张桂忠拒不偿还。借款发生于郭丽花与张桂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共同偿还。张桂忠、郭丽花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另查明,郭丽花与张桂忠于1997年8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4年12月7日办理离婚登记。郭建德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本院依法调取了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各一份,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互相印证,与本案的借贷关系有必然的联系,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张桂忠向郭建德借款16000元,该事实有张桂忠出具给郭建德的借条及郭建德的当庭陈述为据,事实清楚,张桂忠应当偿还。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属公民之间的不定期无息贷款,现郭建德要求张桂忠支付自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支持。郭丽花与张桂忠虽已办理离婚登记,但张桂忠向郭建德借款的行为发生在张桂忠与郭丽花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张桂忠、郭丽花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借款确系张桂忠之个人借款,因此,张桂忠的上述债务应认定为张桂忠与郭丽花的夫妻共同债务,郭丽花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张桂忠、郭丽花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等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综上所述,郭建德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规定,判决如下:张桂忠、郭丽花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郭建德借款16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张桂忠、郭丽花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千 钟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人民陪审员 黄 夏 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荣 华速 录 员 黄 玮 丽附: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