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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619号原告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福,瑞金市金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甲。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当事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胡某甲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一个月后按照农村习俗办理了结婚酒席。被告无生育能力,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小孩,双方因此经常吵架。后来原告听从被告母亲的安排怀孕并生育了小孩名胡某乙。小孩出生后,被告外出务工,因不能吃苦便要求原告外出务工。1998年初,原、被告因为家庭小事发生吵架,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后来外出务工。原告外出务工期间,被告将家里的果园、缝纫机、建房木料全部卖掉,原告回家后因此与被告发生吵架,被告又将原告打伤,原告不得不又外出务工至今。原、被告婚后于2004年至2006年期间建了一栋三层砖混结构房屋。2007年,被告要求原告不能与其同房,自此双方开始分居。最近,被告再次将原告打伤,被告根本未将原告当做妻子,双方夫妻关系有名无实。被告胡某甲辩称:1998年以前因通讯不发达,因原告外出务工难以联系,家里的缝纫机、废木料用处不大,所以被告就将其卖掉了。2010年开始,原告外出务工过年前一两天才回家,正月初五、六就又出去务工,双方长期异地分居生活,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原、被告之间会有矛盾,并偶尔发生口角,但被告没打过原告。原、被告婚后建了一栋三层砖混结构房屋。被告有生育能力,是小孩胡某乙的亲生父亲。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果一定要离婚,也要等到小孩胡某乙结婚后。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谈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育有一子名胡某乙。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长期独自外出务工,双方聚少离多,原告遂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在庭审中均称:有夫妻共同财产一栋三层砖混结构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告及胡某乙常住人口登记表各1份,瑞金市黄柏乡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的证明1份,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相关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又生育了小孩,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在后来的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而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根据现有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远聪人民陪审员  张祖茂人民陪审员  胡 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罗艳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