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0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辜世祥与重庆市綦江区鑫盛煤业发展有限公司木郎煤矿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辜世祥,重庆市綦江区鑫盛煤业发展有限公司木郎煤矿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财保41号申请人辜世祥,男,汉族,1967年0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鑫盛煤业发展有限公司木郎煤矿,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罗李村九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814522156。法定代表人陈镇。申请人辜世祥与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鑫盛煤业发展有限公司木郎煤矿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立即冻结由綦江区石壕镇财政所代管的被申请人名下40万元资金。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辜世祥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辜世祥提出的保全申请一案准予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国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