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智彬与任春飞、杨冰为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智彬,任春飞,杨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493号申请人马智彬,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号。被申请人任春飞,男,汉族,1973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仲景路*号。被申请人杨冰,男,1978年1月1日,汉族,住所地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新华路***号。马智彬申请任春飞、杨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民初416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冰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民初4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 永 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法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