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8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计耀洪与余焕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计耀洪,余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8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计耀洪,男,生于1974年2月20日,无固定职业汉族。被执行人:余焕燕,男,生于1966年9月30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计耀洪与被执行人余焕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3月21日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余焕燕应向申请执行人计耀洪支付赔偿款51177元,诉讼费1892元,共计53069元,申请执行人计耀洪只要求被执行人余焕燕在2017年4月5日之前向其支付款项49000元,剩余款项予以放弃;案件执行费714元由被执行人余焕燕自愿负担。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余焕燕已于2017年4月5日按照协议将款项履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381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伟审 判 员 徐建林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