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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1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财保29号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孙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27日。申请人张某某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某某在银行的存款依法予以查询,并在20000元范围内依法予以保全。申请人张某某已提供1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某请求对被申请人孙某某在银行的存款依法予以查询,并在20000元范围内依法予以保全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孙某某在石泉农商银行所设账户:*****内的存款20000依法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张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邹明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易付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