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11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郭瑞刚罚金一案的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瑞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11执49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郭瑞刚(绰号“二虎”),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大同市公安局平盛路派出所,捕前住大同市矿区,无业。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执行人郭瑞刚犯抢劫罪一案,我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晋0211刑初9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郭瑞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调查车管所、房屋产权办、股权等,被执行人郭瑞刚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211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决被告人郭瑞铡处罚金1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红星人民陪审员 邵爱茹人民陪审员 许丽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