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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董海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海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7刑初8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海波,曾用名董小三,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洛宁县。因犯盗窃罪,2006年11月10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2008年7月18日被洛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4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抓获,2016年12月15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5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董海波犯盗窃罪一案,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16日以宜检诉刑诉(2017)2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花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海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2日晚,被告人董海波伙同赵永强、苗新峰、毕焕峰(三人均已判刑)驾驶车牌号为豫C×××××号面包车,携带作案工具,从洛宁县城到宜阳县三乡镇西村工业园区实施盗窃,该四人用撬杠将一个废弃猪厂围墙破坏后进入院内,盗走被害人杨某存放在院内的银矿石粉约2吨,后销赃获利87300元,四人每人分得赃款2万余元。经鉴定,被盗银矿石粉价值90081.2元。2015年8月10日晚,被告人董海波伙同赵永强、苗新峰、苗利新(已判刑)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驾驶赵永强的面包车再次窜到宜阳县三乡镇工业园区,将被害人杨某存放银矿石粉的院子围墙挖开,进入厂子企图行窃时,因被人发现,四人驾车逃窜。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转账交易回单、证明、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通过以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海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海波系累犯,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董海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2日晚,被告人董海波伙同赵永强、苗新峰、毕焕峰(三人均已判刑)驾驶车牌号为豫C×××××号面包车,携带作案工具,从洛宁县城到宜阳县三乡镇西村工业园区实施盗窃,该四人用撬杠将一个废弃猪厂围墙破坏后进入院内,盗走被害人杨某存放在院内的银矿石粉约2吨,后销赃获利87300元,四人分肥。经鉴定,被盗银矿石粉价值90081.2元。2015年8月10日晚,被告人董海波伙同赵永强、苗新峰、苗利新(已判刑)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驾驶赵永强的面包车再次窜到宜阳县三乡镇工业园区,将被害人杨某存放银矿石粉的院子围墙挖开,进入厂子企图行窃时,因被人发现,四人驾车逃窜。另查明,案发后毕焕峰、赵永强分别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董海波的供述:2015年7月20日,苗新峰在洛阳找到其,让其给他做事(偷东西)。过了两天,苗新峰打电话让其回洛宁,在一个宾馆里见到毕焕峰,赵蛋(赵永强)开了一辆灰色面包车,其四人天黑后开车到三乡,在一个树园里等到22点多。到一个厂子围墙边,苗新峰爬到围墙上观察后,四人开始用铁棍在墙上挖洞,四人进到院子里,用手往编织袋里装东西,并把装好的编织袋扛到树园边的水泥路上,到凌晨三、四点,赵蛋又联系了一辆面包车,把编织袋都装到面包车里,从洛宁县城东上高速,到辛店下高速,把偷来的东西放到毕焕峰姨家的楼梯下边。偷的是银矿石粉,有四、五十袋,每袋三、四十公斤。过了一个星期,其四人把矿石粉卖到汝阳一个厂里,听毕焕峰说卖了23100元,苗新峰给其了1200元。2015年8月份,其与苗新峰、赵蛋和苗新峰的三弟又去三乡,23时左右,其四人又挖洞进入那个厂子,发现有人拿手电巡视,其四人就走了。2、同案犯赵永强的供述:盗窃前一天,苗新峰和“毕蛋”(毕焕峰)先后给其打电话让其去洛宁县城,在洛宁县城见到了苗新峰和“董小三”,苗新峰告诉其要去三乡一个厂内盗窃矿石粉,当晚其和苗新峰、“董小三”一起到该工厂踩了踩点。案发当天下午其在洛宁县城见到“毕蛋”和“董小三”,“毕蛋”将一根比拇指略粗尖头的钢筋棍放在了其车上,苗新峰将准备好的编织袋放入车内,吃完饭后四人驾驶车辆到了三乡街。四人步行至该厂,大约晚上10点左右,一行人来到矿石厂的后院墙处,四人轮流在墙下挖洞,挖好后四人进入院中装了约五十袋的矿石粉,每袋大概有五、六十斤重,用其的面包车和其后来又联系的一个名叫“韦头”的人的车,拉至辛店镇“毕蛋”的姨家。后四人驾车到汝阳县找的买家,用一辆租的单排小货车将矿石送到该厂内。所得钱款是汇入的其农行账户,“毕蛋”讲,得款8万多元,给其分了20500元(含车费500元),剩余钱款,“毕蛋”三人分了。第一次盗窃后“董小三”和苗新峰再次提议盗窃,后2015年8月10日晚,其驾驶车辆和“董小三”、苗新峰及苗新峰的弟弟一起到了该矿场,其负责望风,刚将院墙挖开就被发现,后四人逃离现场。其的面包车车牌号为豫C×××××。3、同案犯毕焕峰的供述:2015年7月20日,连续几天董海波(小名董小三)打电话让其从山东回来,说有挣钱的事。其回来后,董海波让其准备一根尖头的钢筋。后其和董海波、赵永强一起与苗新峰见面时,得知是去偷矿石,当时苗新峰还拿了一摞从关林市场买的编织袋。当晚10点左右,其四人来到三乡河滩的厂里,在该厂后院墙处,四人轮流用钢筋棍在墙上掏洞。后通过掏的洞进入该厂内,用编织袋装了大概53袋银矿石粉。后分别装上赵永强开的车上和赵永强后来又叫的一辆车上,拉至辛店镇老井村冯某(系其姨)家。后其四人到汝阳找的买家,在辛店路边租的一辆小货车,将矿石拉至汝阳。该买家将八万多元打至赵永强的农业银行卡上。除去开支,每人分得两万一千元。开支主要包括,赵永强车费500元,赵永强找的那辆车车费650元,租单排货车车费350元,苗新峰和董海波每人200元前期踩点和住宿费。4、同案犯苗新峰的供述:盗窃银矿石粉是董海波提出来的。其先后联系的毕焕峰和赵永强,盗窃前其和董海波去踩过点,盗窃前一天,其和董海波、赵永强又到院子里踩了踩点。2015年7月下旬的一天,四人在洛宁县城西花坛附近见面,其带去了约50个编织袋,毕焕峰准备了一根尖头的撬杠,赵永强驾驶了一辆尾号三个数字是818的面包车。当晚22点左右到达三乡的那个厂的围墙外,赵永强负责放风,其和毕焕峰、董海波轮换着用撬杠在砖围墙上挖洞,后四人从挖好的洞内进入,装了50袋左右的矿石粉,每袋七、八十斤左右,装到赵永强的车上和赵永强又叫的一辆车上,拉至辛店镇毕焕峰的姨家。后四人一起到汝阳找的买家,以300元的价格雇佣一辆单排小货车,将矿石粉拉至汝阳。过磅后,将赵永强的银行卡账号留给了买家,当晚买家往赵永强的账户内打了八万多元。所得钱款其分了21000元,剩余三人怎么分了,其不清楚。偷的矿石粉估计有两吨左右。第二次盗窃是其提议,其和董海波、赵永强去踩的点。其和董海波、赵永强、苗利新一起,在当晚22点左右到的该厂,四人轮流挖洞,刚进入院内,就发现有摄像头,厂内有手电光晃动,后逃离现场,当天什么也没偷到。苗利新是其弟弟,去之前知道是去偷东西。5、同案犯苗利新的供述:2015年8月10日晚上,其哥哥苗新峰打电话让其到的三乡街西头的丁字路口。后和苗新峰、赵永强、董小三一起吃的饭,吃完饭22点左右到达现场,苗新峰等人开始挖洞其才知道是偷银矿石粉,其负责放风。三人从挖的洞进去三、四分钟就又钻了出来,并且看到厂内有手电光晃动。当晚什么也没偷到,后来得知,他们进去后发现厂内装有监控,而且厂里的人发现了异常。6、被害人杨某的陈述:2015年7月22日晚上9点多,其到厂里看厂,23点40分看到厂里破碎好的银矿石粉沫还是好好的,第二天早上7点多起床后发现厂子东北角的院墙被挖了个洞,院内纯度最高的一堆塑料棚被掀开了,矿石粉沫被盗了一个1平方米左右的缺口,院子里有很多脚印,顺着洞口出去到北边的水泥路上有一条车辙印。被盗的矿石大概有1.3吨,是高纯度的银矿石粉沫,每吨三万元左右,被盗的银矿石粉沫大概能值四、五万元。从院子里的脚印看,参与盗窃的有4、5个人,矿石粉沫堆上有手扒的痕迹。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曾有几个三十多岁的年轻人到其厂里卖过银矿石粉,所卖的银矿石粉品味比较高,其是通过农行给对方打的款。记不清是不是在其厂内过的磅,若在其厂内过的磅,就没有数量和磅单。其收银矿石粉是按照中国白银网上的价格减去一元来算,他们卖的情况大概是2元2角至2元3角每克。8、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7月24日9时17分,杨某报案称,2015年7月23日凌晨,存放在宜阳县三乡镇西村工业园一废弃猪厂内的银矿石粉沫被他人盗走一吨多,盗贼是将猪厂用泥垒的院墙挖了一个1.5米平方左右的洞后穿过一片杨树林,越过一条臭水沟后将银矿石粉沫背到北面一百米左右远的水泥路上,用汽车拉走。被盗银矿石粉沫价值四万余元。9、王某出具的证明证实:其于2015年8月3日收矿石约2.2吨,没有过磅单。10、汝阳县宏伟化验室证明证实:2015年8月3日化验王某矿石粉样,含量为,Ag:17350克。11、农业银行电子银行实时转账交易(个人)回单(付款方)证明:王某向户名为苗某某(系赵永强母亲)的农业银行账号汇款87300元。12、指认现场照片证明:董海波、苗新峰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况。13、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银矿石粉2.2吨,每吨含银为17350克,2.2吨计含白银38170克,每克价值2.36元,共价值90081.2元。14、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12月14日18时许,民警在洛阳市西工区新塘村董海波的租住屋将董海波抓获。15、宜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因同一事实苗新峰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毕焕峰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赵永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苗利新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毕焕峰、赵永强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令追缴苗新峰非法所得二万一千元。16、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证实:董海波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因犯盗窃罪,2006年11月10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2008年7月18日被洛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4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海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海波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董海波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海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董海波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董海波的刑期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止。罚金及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振江人民陪审员  沈向玲人民陪审员  许幸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绍策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