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承培、邓文章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承培,邓文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刘承培,男,196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寻乌县。被执行人邓文章,男,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执行刘承培诉邓文章合伙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4)宁民二初字第281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邓文章应支付申请人刘承培案款91091元,承担执行费135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91091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邓文章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二初字第28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建华审判员 陈春文审判员 钟玉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小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