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承培、邓文章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承培,邓文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刘承培,男,196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寻乌县。被执行人邓文章,男,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执行刘承培诉邓文章合伙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4)宁民二初字第281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邓文章应支付申请人刘承培案款91091元,承担执行费135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91091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邓文章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二初字第28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建华审判员  陈春文审判员  钟玉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小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