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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督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彭有成与陈布合、张海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有成,陈布合,张海萍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督37号申请人彭有成,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申请人陈布合,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科左中旗。被申请人张海萍,女,40岁,蒙古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彭有成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在法定期限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有成的支付令申请。案件受理费70元,由申请人彭有成负担35元,退回申请人彭有成3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杨占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凤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