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9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云鹿与陈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鹿,陈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9035号原告王云鹿,女,汉族,1974年4月l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合阳县,委托代理人曹顿,广东国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辉,男,汉族,1985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鹿与被告陈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家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