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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9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云鹿与陈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鹿,陈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9035号原告王云鹿,女,汉族,1974年4月l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合阳县,委托代理人曹顿,广东国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辉,男,汉族,1985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鹿与被告陈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家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