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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崔某、郭某玉、崔某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邓家村第二村民小组权属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郭某玉,崔某桐,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邓家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619号申请执行人崔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郭某玉,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崔某桐,女,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邓家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崔某收,系该小组组长。权利人崔某、郭某玉、崔某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邓家村第二村民小组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回本案案件款60650元,并已支付申请人崔某、郭某玉、崔某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04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