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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畅与周常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畅,周常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18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畅,女,199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常健,男,199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刘畅因与被上诉人周常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3民初7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畅于2017年4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上诉人刘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悦审 判 员  邹明宇代理审判员  刘小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星丹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