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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1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余庆妹与陈建彬、刘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庆妹,陈建彬,刘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1民初1656号原告余庆妹,女,汉族,1972年9月2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被告陈建彬,男,汉族,1979年12月23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被告刘椿,女,汉族,1983年1月9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原告余庆妹诉被告陈建彬、刘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庆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彬、刘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20日,被告陈建彬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20日至11月20日、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按借款金额日0.25%计。同时,还约定被告陈建彬若逾期还款,需承担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违约责任。同日,原告通过其工商银行的账户分别转账200000元、30000元至被告陈建彬的账户,并将现金20000元交付被告陈建彬。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陈建彬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故两被告应共同清偿。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共同付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及偿付该款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二、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两被告未到庭应诉。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原告《身份证》、两被告《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借款合同》原件1份,证明被告陈建彬于2014年8月20日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的事实。证据3、《转账记录》原件1份,证明原告通过其工商银行的账户分别转账200000元、30000元至被告陈建彬的账户的事实。证据4、《婚姻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借款行为发生时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案经开庭审理,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前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证明本案相关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查明: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诉至本院,所诉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两被告于2009年6月18日结婚,婚姻关系持续至今。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定期无息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陈建彬之间的债权债务,事实清楚且不违法,依法应予保护。被告陈建彬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的责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两被告放弃抗辩的权利,故该债务依法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并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因此,原告的诉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建彬、刘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余庆妹借款250000元及偿付该款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5250元,由被告陈建彬、刘椿共同负担。被告陈建彬、刘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5050元。原告余庆妹已缴纳公告费200元,被告陈建彬、刘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的公告费200元直接迳付原告余庆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浩强代理审判员  杨伟忠人民陪审员  陈育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璇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