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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3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成都润兴消毒药业有限公司与杨君管辖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润兴消毒药业有限公司,杨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3324号原告:成都润兴消毒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国家经济开发区车城东五路***号。法定代表人:余京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君,女,汉族,1984年3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受理原告成都润兴消毒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经本院审查,原告成都润兴消毒药业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的主页上显示的公司地址、联系地址均为“中国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五路139号”。经本院查看,原告成都润兴消毒药业有限公司确位于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五路139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依据原告官方网站之载明以及实地情形,原告成都润兴消毒药业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五路139号,即成都市龙泉驿区辖区内,故其住所地为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五路139号,并非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成都高新区桂溪工业园”。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成都高新区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邓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