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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某,王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民初388号原告:王某,女,1978年9月14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被告:陈某某,男,1971年9月8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小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