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2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法竹与陈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法竹,陈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2862号原告:李法竹,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陈翔,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李法竹与被告陈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李法竹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法竹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法竹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1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7.5元,由原告李法竹负担。审判员 刘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