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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翠云、谢宝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翠云,谢宝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421号原告: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7幢梅列工商联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露玉,女,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凯,男,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陈翠云,女,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告:谢宝春,女,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翠云、谢宝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志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施 磊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