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淑琼、王斌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琼,王斌,昝段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419号原告:张淑琼,女,1963年4月25日,汉族,地址:石河子市。被告:王斌,男,汉族,地址:石河子市。被告:昝段娥,女,汉族,地址:石河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琼诉被告王斌、昝段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琼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琼撤回起诉。本案送达费9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