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2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顺市宁睿广告经营部与安顺市恒伟实业有限公司广告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顺市西秀区宁睿广告部,安顺市恒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824号原告:安顺市西秀区宁睿广告部。经营者:彭世忠。经营场所:安顺市西秀区共和路224号。被告:安顺市恒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晁明莉。住所: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大道凯旋花园。委托代理人:殷瑶瑶,女,1996年11月9日生,安顺市恒伟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安顺市西秀区宁睿广告部与被告安顺市恒伟实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安顺市西秀区宁睿广告部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顺市西秀区宁睿广告部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顺市西秀区宁睿广告部承担。审判员 龙 永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瑜(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