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2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钟某通与刘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通,刘某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2民初352号原告钟某通,男,1983年5月出生,汉族,现住大埔县。被告刘某文,男,1980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大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通诉被告刘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爱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