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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2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钟某通与刘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通,刘某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2民初352号原告钟某通,男,1983年5月出生,汉族,现住大埔县。被告刘某文,男,1980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大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通诉被告刘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爱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