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隋广安与李吉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广安,李吉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1005号原告:隋广安,男,194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立春,系大连市普兰店区德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吉财,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普兰店市,现住普兰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民,系大连市普兰店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隋广安诉被告李吉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广安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隋广安负担。审判长 杨剑英审判员 张亚南审判员 胡 爽二○二○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玉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