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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02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双鸭山市林业医院与关桂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2执910号双鸭山市林业医院与关桂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黑民申26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双鸭山市林业医院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关桂英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给付申请人执行款合计人民币22000元,现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双鸭山市林业医院与关桂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2016)黑民申265号民事裁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雪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秋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