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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马涛、张顺利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涛,张顺利

案由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涛,男,汉族,1966年10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顺利,男,汉族,1962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群,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涛因与被上诉人张顺利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3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于被上诉人张顺利所承运的水洗沙在河水浅导致船舶靠不了岸之前卸货五船还是三船的事实及所卸水洗沙是否交付给马涛的事实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31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0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秋  菊审 判 员 万  学  林代理审判员 沙  启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洪发(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