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李广伟、毛爱连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伟,毛爱连,李峻熙,董宏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李广伟,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申请执行人毛爱连,女,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峻熙,男,2014年8月19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董宏凯,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关于李广伟、毛爱连、李峻熙与被告董宏凯、国网山东单县供电公司、李连保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均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2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