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安徽三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凤阳县虹宇石英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三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凤阳县虹宇石英砂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588号原告:安徽三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大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5099952XF(1-1)。法定代表人:张书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进,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凤阳县虹宇石英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大庙镇,组织机构代码15289528-8。法定代表人:张春意,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安徽三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凤阳县虹宇石英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三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三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三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7元,减半收取4878.5元,由原告安徽三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