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1321号原告: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主路6-6号阳光新都C座1208室。法定代表人:刘海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红,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蕾,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北大南路17号。法定代表人:黄晨。案由:承揽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3月7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受理费12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莫寿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谭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