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22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林建云与黄志洪、陈丽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云,黄志洪,陈丽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1157号原告:林建云,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清伟,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黄志洪,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丽涵,女,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林建云与被告黄志洪、陈丽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林建云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建云自愿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建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林建云负担。审判员  颜永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慧娜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