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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3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沈阳润平商业有限公司因与于富君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于富君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30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恽鹏洲,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富君,女,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上诉人沈阳润平商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富君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6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于4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诉讼费沈阳润平商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润平商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润平商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沈阳润平商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邹明宇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鹏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