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四川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卢丽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卢丽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4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230号附1号。法定��表人:杜锐国,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丽蓉,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上诉人四川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天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卢丽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87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七天酒店上诉称,《投资合作协议》的实际履行地在武侯区浆洗街;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武侯区浆洗街。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七天酒店的工商登记信息证实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七天酒店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琳珊审判员 李加红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露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