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6民初2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罗某与陈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26民初2393号原告罗某,男,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委托代理人邓小华,云南明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某,男,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原告罗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委托代理人邓小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罗某诉称,被告陈某向我借款后经多次催要他都以种种理由拒不赔还,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欠我的借款21000元。被告陈某未到庭,未作辩称。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与原告罗某经朋友介绍认识,相处熟悉后,被告陈某因买车资金困难便提出向罗某借款,2015年7月,罗某从银行取现金21000元借给陈某,同年9月20日,罗某在向陈某催讨债务时陈某亲笔书写了欠条一份给罗某,欠条中未明确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要未果后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及时归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罗某提供的欠条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院对被告父亲陈某某的询问笔录一份、法院公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陈某与原告罗某相识成为朋友,在生活交往和经济往来中,理应遵守做人的底线和诚信原则,金钱往来有借有还,被告陈某向原告罗某借款的事实,有其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以逃避和跑路的方式消极应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于法于理皆不可取,债务应当清偿,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罗某的借款人民币2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审 判 长 夏虎成人民陪审员 杨天发人民陪审员 康德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红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