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鸿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鸿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874号原告: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小企业发展大厦(临时住所:红桥区芥园道怡华园明华里6-101底商)法定代表人:郭桂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继旺,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刘鸿儒,男,194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鸿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凤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