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孙国强与韩国玲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强,韩国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384号申请执行人孙国强,男,蒙古族,35岁,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韩国玲,男,蒙古族,62岁,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孙国强申请执行韩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66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国强于2017年3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韩国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国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经双方自愿协商同意,从2017年7月起对被执行人韩国玲每月工资扣留3000元偿还申请人孙国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7年7月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韩国玲每月工资3000元,足额至150000元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宝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