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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武威红日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姜有明、吴会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红日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姜有明,吴会章,武威红日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姜有明,吴会章,武威红日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姜有明,吴会章,武威红日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姜有明,吴会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1666号原告:武威红日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新建路53号。法定代表人:汪大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建民,甘肃姜学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有明,男,生于1963年4月25日,住金昌市。被告:吴会章,男,生于1984年7月28日,住金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红日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姜有明、吴会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双方的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威红日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武威红日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生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