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程卓、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卓,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张百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411号申请执行人:程卓,女,汉族,1966年5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百庆。被执行人:张百庆,男,汉族,1965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卓与被执行人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张百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明,除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外,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潘红梅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周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