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3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陆某与被告祁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祁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3民初705号原告:陆某,男,汉族,1976年2月29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被告:祁某,女,汉族,1986年10月28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原告陆某与被告祁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陆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对被告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李名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