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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3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陆某与被告祁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祁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3民初705号原告:陆某,男,汉族,1976年2月29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被告:祁某,女,汉族,1986年10月28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原告陆某与被告祁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陆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对被告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李名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