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原告朱虹、王辉与被告张文英、王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朱虹,王友利,张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82民初390号原告王辉。原告朱虹。被告王友利。被告张文英。原告王辉、朱虹与被告王友利、张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辉、朱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英、王友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虹、王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和利息共计52600.0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二被告于2014年在二原告处借款50000.00元,约定了利息,截止2016年3月25日,二被告尚欠二原告本金47000.00元。该本金从2016年3月25日按月利率1%计息。被告张文英、王友利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于2014年在二原告处借款56000.00元,用于二被告女儿承包土地,于2016年2月15日给二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欠款56000.00元,月利率为1%,于2016年3月25日二被告偿还二原告欠款9000.00元,截至该日,二被告尚欠二原告欠款470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原告当庭陈述及本院对二被告的调查笔录附卷为凭。本院认为,合法债权应予保护,本案借款事实清楚,债务人应信守契约原则,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另原告与被告之间约定月利率1%,符合法律规定,二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2600.00元,应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文英、王友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朱虹、王辉本金及利息共计52600.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5.00元,由被告张文英、王友利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 判 长 么 乃 臣人民陪审员 于洪霞人民陪审员王丽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小 龙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黑1182民初390号原告王x原告朱x。被告王xx。被告张xx。原告王x、朱x与被告王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朱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王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x、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和利息共计52600.0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二被告于2014年在二原告处借款50000.00元,约定了利息,截止2016年3月25日,二被告尚欠二原告本金47000.00元。该本金从2016年3月25日按月利率1%计息。被告张xx、王xx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于2014年在二原告处借款56000.00元,用于二被告女儿承包土地,于2016年2月15日给二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欠款56000.00元,月利率为1%,于2016年3月25日二被告偿还二原告欠款9000.00元,截至该日,二被告尚欠二原告欠款470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原告当庭陈述及本院对二被告的调查笔录附卷为凭。本院认为,合法债权应予保护,本案借款事实清楚,债务人应信守契约原则,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另原告与被告之间约定月利率1%,符合法律规定,二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2600.00元,应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xx、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朱x、王x本金及利息共计52600.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5.00元,由被告张xx、王xx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判长么乃臣人民陪审员于洪霞人民陪审员王丽明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李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