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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白金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342号被执行人白金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01月04日杭州中院(2016)浙01刑初122号判决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进行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扣押已随案移送本院的犯罪工具酷派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执行员  宋玉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叶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