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执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谭平诉朱晓东朱小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平,赵献忠,朱晓东,朱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1执1470号申请人执行人:谭平,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赵献忠,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朱晓东,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朱小梅,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谭平与赵献忠、朱晓东、朱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谭平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家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廖子钧书 记 员 奚浩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