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林诉李长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李长伟,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鲁15**民初1535号原告:王林,男,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临清市新华办事处东胡村701号。被告:李长伟,男,198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临清市魏湾镇李圈村293号。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堂路北湖西路东名人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诉被告李长伟、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长伟名下的鲁PNS1**号轿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长伟名下的鲁PNS1**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柳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