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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毛利诉李联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毛利,李联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257号原告:王毛利,男,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何慧明,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联锋,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毛利诉被告李联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王毛利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毛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王毛利负担。审判员  谢水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天资 来自: